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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期间,办案人员先后奔赴宁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和吴中市盐池区调查发现,巴中市宏福加油站先从银川某精细化工公司购进了19.8吨93号车用汽油(Ⅳ),再从南国雄租用盐池县某化工公司的储油罐购进了11.14吨原料油,并将两种油装入同一辆油罐车。当事人在未履行进货检查验收义务,查明产品来源和合格证明的情况下,从油罐车向其93号车用汽油储油罐卸油13.45吨,造成在加油站添加93号车用汽油的37辆机动车出现熄火和无法正常行驶故障。
“加油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13条的相关规定,属违法行为。”四川省巴中市工商局相关负责人称,工商执法部门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将“宏福加油站”再度经营劣质汽油的行为列入“红盾春雷行动2017”典型案件,没收劣质汽油23361.01升,处以罚款409284.90元。 与此同时,促成加油站对37辆车主达成赔偿,由加油站对所有加油故障车辆送到相对应的4S店进行修理保养,修理保养期间对每台车每天补助300元租车费用,修理结束后对所有车辆加满油,给予车主误工补偿800元,并补偿加油卡500元。(完)